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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核發票的合規性
作者:會計家園    數據來源:會計家園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6/29
發票合規性如何審核

涉稅無小事,發票審核責任重大,須確保發票的來源、形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如何審核發票的合規性?常見的關注點有哪些?


例如A公司是在北京注冊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公司取得了以下發票:


1.取得采購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錯誤地開具為“有限公司”,但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等其他購買方信息均無誤;


2.取得餐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僅填開了公司名稱,未填寫稅號;


3.取得辦公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附由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4.取得辦公用品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品名”辦公用品“,沒有具體明細;


5.取得辦公用品發票,實際購買的是月餅、水果等;


6.取得食品增值稅普通發票,附購物小票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7.取得房屋租賃費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備注代開企業名稱和稅號;


8.取得貨物運輸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備注起運地、到達地、運輸貨物等信息;


9.取得購買零部件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10.取得“一卡通”充值卡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請問上述發票存在哪些問題?首先看一下發票審核有哪些關注要點。


1

發票審核重點分析



企業取得發票,應嚴把發票審核關,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重點審核:


1.發票種類


目前有效的發票種類,按開具方式,分為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和非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上述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非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主要有通用(機打、手工、定額)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停車費等。


非新系統開具的發票,未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可在各省市稅務局網站查驗或咨詢當地12366納稅服務熱線,確認該發票種類是否有效。其中通用手工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部分地區已取消,企業如收到此類發票,應注意核實。對于連號定額發票和通用手工發票應重點審查,綜合判斷,避免存在套打、虛開、假發票的情況。


2.發票監制章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下環刻制“××。▍^、市)稅務局”。2018年12月31日后舊版監制章的發票不能繼續使用,監制章顯示有“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字樣的都不符合規定。


3.發票基本信息


審核發票要素是否齊全,開具是否規范。


(1)購買方信息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購買方為個人、政府機構、非企業事業單位、國外企業,以及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及手工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此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完整填寫購買方全部信息,包括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信息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名稱”欄次要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2018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問答中答復:“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現系統已升級完畢,因此增值稅發票票面應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普通發票(卷票)無“單位”欄,默認數量單位“升”。


通用機打或冠名的發票,在2018年2月28日以后開具的不可用。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發票(卷票)無此要求。


(3)發票稅率


審核發票稅率選擇是否正確,要關注經濟業務、稅收分類編碼和適用稅率的一致性,增值稅稅率適用錯誤的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發票備注


審核發票是否應該填寫備注欄但未填寫,填寫是否規范。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相關信息的常見業務如下:


(1)貨物運輸服務: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建筑服務: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稅務機關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7)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8)銷售預付卡: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9)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執行;


(10)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


(11)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自動打印“YD”;


(12)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13)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代辦退稅專用”;


(14)稅務機關代開: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5.發票票面


審核發票票面是否有壓線、錯格現象。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壓線、錯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6.發票附件


審核發票記載是否與票據附件相一致。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由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自行使用A4紙打印清單無效。


7.發票加蓋印章


審核發票及附件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電子發票不需要另外加蓋發票專用章,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將發票作廢或紅沖,在旁邊補蓋(不可與原印章重疊)是否有效問題,各地稅務局規定不一致。


8.經濟實質


審核發票記錄是否與企業交易、事項(經濟實質)保持一致。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杜絕辦公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咨詢費等發票開具內容不實的情況。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2

發票審核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根據中磊盛鑫稅務咨詢劉昌蘋分析,在發票審核和使用的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已停止使用的發票種類


定額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手工發票雖不常見,但仍可繼續使用,重點關注已停止使用的發票。例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營業稅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舊版監制章的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以及各省市取消的部分普通發票票種。


2.取得不合規發票稅前扣除的補救措施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補開、換開后的發票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憑規定的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并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3.取得不合規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補救措施


納稅人取得不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額;反之,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追繳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涉稅無小事,發票審核責任重大,須確保發票的來源、形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如何審核發票的合規性?常見的關注點有哪些?


例如A公司是在北京注冊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公司取得了以下發票:


1.取得采購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錯誤地開具為“有限公司”,但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等其他購買方信息均無誤;


2.取得餐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僅填開了公司名稱,未填寫稅號;


3.取得辦公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附由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4.取得辦公用品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品名”辦公用品“,沒有具體明細;


5.取得辦公用品發票,實際購買的是月餅、水果等;


6.取得食品增值稅普通發票,附購物小票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7.取得房屋租賃費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備注代開企業名稱和稅號;


8.取得貨物運輸費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備注起運地、到達地、運輸貨物等信息;


9.取得購買零部件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10.取得“一卡通”充值卡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請問上述發票存在哪些問題?首先看一下發票審核有哪些關注要點。


3

發票審核重點分析



企業取得發票,應嚴把發票審核關,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重點審核:


1.發票種類


目前有效的發票種類,按開具方式,分為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和非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


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上述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非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主要有通用(機打、手工、定額)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停車費等。


非新系統開具的發票,未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可在各省市稅務局網站查驗或咨詢當地12366納稅服務熱線,確認該發票種類是否有效。其中通用手工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部分地區已取消,企業如收到此類發票,應注意核實。對于連號定額發票和通用手工發票應重點審查,綜合判斷,避免存在套打、虛開、假發票的情況。


2.發票監制章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2018年12月31日后舊版監制章的發票不能繼續使用,監制章顯示有“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字樣的都不符合規定。


3.發票基本信息


審核發票要素是否齊全,開具是否規范。


(1)購買方信息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購買方為個人、政府機構、非企業事業單位、國外企業,以及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及手工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此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完整填寫購買方全部信息,包括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信息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名稱”欄次要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2018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問答中答復:“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現系統已升級完畢,因此增值稅發票票面應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普通發票(卷票)無“單位”欄,默認數量單位“升”。


通用機打或冠名的發票,在2018年2月28日以后開具的不可用。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發票(卷票)無此要求。


(3)發票稅率


審核發票稅率選擇是否正確,要關注經濟業務、稅收分類編碼和適用稅率的一致性,增值稅稅率適用錯誤的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發票備注


審核發票是否應該填寫備注欄但未填寫,填寫是否規范。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相關信息的常見業務如下:


(1)貨物運輸服務: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建筑服務: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稅務機關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7)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8)銷售預付卡: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9)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執行;


(10)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


(11)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自動打印“YD”;


(12)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專用發票: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13)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代辦退稅專用”;


(14)稅務機關代開: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5.發票票面


審核發票票面是否有壓線、錯格現象。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壓線、錯格。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6.發票附件


審核發票記載是否與票據附件相一致。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由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自行使用A4紙打印清單無效。


7.發票加蓋印章


審核發票及附件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電子發票不需要另外加蓋發票專用章,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將發票作廢或紅沖,在旁邊補蓋(不可與原印章重疊)是否有效問題,各地稅務局規定不一致。


8.經濟實質


審核發票記錄是否與企業交易、事項(經濟實質)保持一致。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杜絕辦公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咨詢費等發票開具內容不實的情況。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4

發票審核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根據中磊盛鑫稅務咨詢劉昌蘋分析,在發票審核和使用的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已停止使用的發票種類


定額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手工發票雖不常見,但仍可繼續使用,重點關注已停止使用的發票。例如,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營業稅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舊版監制章的發票最遲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以及各省市取消的部分普通發票票種。


2.取得不合規發票稅前扣除的補救措施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補開、換開后的發票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憑規定的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并且未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3.取得不合規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補救措施


納稅人取得不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額;反之,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追繳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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