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金額少于實際金額不是虛開?
問題內容:
銷售方向購買方銷售適用增值稅稅率13%的應稅貨物,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購買貨物價款為100萬元,簽訂合同次日,購買方向銷售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銷售方向購買方交付了全部貨物,并一次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銷售貨物名稱、單位、數量均與實際相符,但發票價稅合計為70萬元,此后未發生補開、換開發票等行為,且差額30萬元銷售方未申報繳納增值稅,未計入營業收入,該筆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且無銷售折讓、折價等特殊約定,此種行為銷售方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答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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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若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和發票開具的金額不符,屬于虛開發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