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工作中,最悲哀的兩件事莫過于:
1、票開了、錢沒收到!
2、錢付了、票沒收到!
不管是錢沒收到還是票沒收到,都是讓財務肉疼的事兒……今天咱們就聊聊票開了、錢沒收到怎么辦?
有人說,不需要處理,在開票的時候就已經掛了應收賬款,等收到錢的時候再把應收賬款轉到銀行存款就行了唄~
這樣說自然沒錯兒,可問題是,如果這個款在賬上掛了好多年了,你也不知道能不能收回來怎么辦?就這么一直掛著嗎?顯然不合理
這時候我們就得思考,錢收不回來,對企業來講當然是損失,雖然款項催收并不是財務的本職工作,但是財務也得想著怎么把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
1、在稅務上,企業發生的損失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就是我們說的企業壞賬。但是用這個法子一定要注意,稅前扣除的環節一定是企業真實發生損失后,這個地方容易出錯:
會計處理: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咱們看下,分錄里涉及到損益科目“資產減值損失”,會影響利潤總額,減少企業所得稅。但是稅法上說,這個時候并不是真實發生壞賬的時候,只是準備發生壞賬,叫壞賬準備。所以不能稅前扣除,所以匯算清繳的時候要納稅調增。
得等到真實發生壞賬,確定這個賬收不回來才可以做壞賬損失,進行稅前扣除,那怎么確定確實收不回來呢?比如,債務人死亡、失蹤、公司破產等。
當然,對于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稅前扣除給出了明確的界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及福建省局《2020年9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的回答,應收款項的壞賬損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不再需要專項報告了。
確認核銷應收賬款的時候,會計上的處理應該是: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2、事前防范,為了保護企業自身的權益,簽合同的時候一定得注意,建議大家加上“乙方收到款項時開具發票”的條款。
但事實是許多情況下,乙方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實在沒辦法用“一手交錢一手交票”來約定,那也要在合同里清楚列示“甲方應于收到發票之日起一周/月內向乙方付款”等類似的條款。將來萬一收不到款而不得不走法律程序的時候也可以拿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