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向自然人融資借款,需要定期支付個人借款利息,請問是否需要取得利息發票?個人如何納稅?
解析:
1. 首先前提是支付利息時必須取得利息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2. 再就是需要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協議;
3. 還有就是并非取得了發票就可以全部稅前扣除,只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才可以憑發票準予稅前扣除;
4.對于出借人個人來講,去稅務大廳代開利息發票,繳納增值稅(1%增值稅征收率,小規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12月31號),無需繳納印花稅,另外需要交納20%利息的個人所得稅,支付方履行扣繳義務。
5.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公司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
1.借款屬于營改增后“金融服務”稅目中的貸款服務;
2.應該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中“(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迸袛嗍欠褚曂N售從文件規定看出,《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主體:只適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
3.其他個人(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含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需要視同銷售。
提醒:
1.企業若是向股東借款,由于屬于關聯關系,還要注意債資比2:1的限制規定。
也就是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而言,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不能越過兩條紅線:一是借款利率;二是關聯債資比。(所謂債資比,是指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參考一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參考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三
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非高利貸)、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書面)。
參考四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憑發票準予稅前扣除。
參考五
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參考六
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 為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A有限責任公司由張某、王某兩位股東于2018年3月1日共同投資成立,登記注冊資本4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張某、王某各出資200萬元。其中,公司成立之日各自出資50萬元,均已到位;剩余部分則應于2019年4月1日前,各自出資100萬元,2020年4月1日前,各自出資50萬元。由于種種原因,后續投資均未按期到位。
A公司因生產需要,于2018年4月1日向甲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8%;2019年4月1日又向乙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為2年,年利率7%。相應的利息費用,A公司在發生當年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股東張某、王某在2018年已按公司章程約定繳納了出資額,其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而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和2020年4月1日前分別繳納的200萬元和100萬元出資額,其對應的借款利息,不得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計算: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A公司股東約定2019年4月1日前應繳足而未繳足的注冊資本額為200萬元,其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借款金額合計為40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200×8%÷12×9+200×7%÷12×9)×200÷400=11.25(萬元)。
因此,A公司2019年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11.25萬元,應按規定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由于A公司股東2019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前應繳足而未繳足的注冊資本額為300萬元,2020年度借款金額合計400萬元,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的規定:
A公司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200×8%÷12×3+200×7%÷12×3)×200÷400=3.75(萬元);
2020年4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 (200×8%÷12×9+200×7%÷12×9)×300÷400=16.875(萬元)。
A公司2020年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為20.625萬元(3.75+16.875),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問題一:2021年1月,我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出借資金1000萬元,請問這一借貸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解析: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因此,你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拆借資金,可按上述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參考: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其中包括《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文件。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問題二:集團內部企業無償借款,所得稅上有風險嗎?
解析:子公司之間無息借款,若是2個子公司所在區域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同,且無償借款業務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也就是不存在企業所得稅風險。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訂)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
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6 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問題:我司是非金融企業,一般納稅人,現把自有資金借給其他企業,從而取得利息收入,但我司工商經營范圍并沒有利息收入這塊,請問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司可以自行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給對方嗎?如果每個月都有利息收入,可以年度一次性開票嗎?借款利率有沒有最低限制和規定?還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商定借款利率?
解析:(安徽省稅務局2020-07-13)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一般納稅人偶然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可以自行開具發票;經常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需要在市場監管部門及稅務機關增加營業范圍。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等應稅行為,需要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納稅;發票的開具時間,正常應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保持一致,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1)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