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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一、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包括:主體(當事人)、客體(對象)、內容(權利和義務)。
1、主體的種類
(1)自然人: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
(2)組織:
法人組織:營利法人(公司)、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特別法人(機關法人);
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國家。
2、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18歲或者大于等于16歲,以自己的勞動力作為主要收入的;
(2)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大于等于8歲且小于18歲的未成年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小于8歲或大于等于8歲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成年人。
3、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
(1)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包含植物人但不包含胎兒、機器人)。
(2)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均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
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4、不能控制發生的法律事件
(1)絕對事件: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等自然現象;
(2)相對事件:爆發戰爭、重大改革等社會現象。
5、能控制發生的法律行為
(1)合法——違法
(2)積極——消極
(3)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
(4)單方——多方
(5)要式——非要式
(6)自主——代理
二、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分為:法、法規、規章。
(1)法:
憲法(最高)——全國人大
法律(僅次于憲法)
基本法律——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補充、修改)
非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
(2)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3)規章: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效力排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注意:判決書和指導案例不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也屬于法的形式。
2、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新法優于舊法
注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的變通優于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一致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法規的用地方法規、認為適用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人大授權的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時,由人大常委裁決。
3、法的分類
(1)根本法和普通法:內容、效力、制定程序
(2)一般法和特別法: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制方式、發布形式
(4)實體法和程序法:內容
(5)國際法和國內法:主體、調整對象、淵源
(6)公法和私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