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了款就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情形一
出租房屋,只要是預收了房屋租金,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情形二
出租設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只要是預收了設備租金,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
營改增2016年36號文規定,有形動產經營租賃納稅義務時間為: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并收訖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租金,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發生視同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情形三
生產銷售大型機械設備工期超過12個月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只要是預收了設備款,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情形四
對于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只要是預收了工程款,就需要預繳增值稅了。
參考: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情形五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只要是預收了房款,就需要預繳增值稅了。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9%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