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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起始期和終止期,稅會均可能有差異!
作者:
一品稅悅
數據來源:
會計家園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2/3/7
實務中,對于固定資產的稅會差異,企業一般都比較關注計稅基礎、折舊年限等,往往忽視了計提
折舊的
起始期差異
。
《〈
企業會計準則
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
增加的
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則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同時,
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
投入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通過對比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上計提折舊的起始期,為新增固定資產的次月,強調的是“新增”;而稅收上計算折舊的起始期是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強調的是“投入使用”。
這意味著,如果企業新增固定資產當月即投入使用,則不存在稅會差異;如果企業新增固定資產當月并未投入使用,將會導致稅會差異的存在。
案例:
甲公司2021年11月新購進一臺機器設備,不含稅金額為480萬元,并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假設甲公司選擇分年度計算折舊,那么,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會計上從2021年12月開始計提折舊,2021年折舊金額為480÷(10×12)×1=4(萬元),稅務上則是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即2022年1月開始計算折舊,2021年折舊金額為0。因此,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公司須納稅調增4萬元。
企業如果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仍要注意,計算稅前扣除的時間,與會計處理上的計提折舊時間,可能也有差異。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即是業界統稱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敦斦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又將該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有些企業誤以為,應在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次月,計算一次性稅前扣除。但其實,計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間,與稅法上關于計算折舊起始期的要求是一致的!秶叶悇湛偩株P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這意味著,如果企業新購進固定資產當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將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
接上例,對該機器設備,2021年12月投入使用,甲公司如果選擇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那么,應在2022年度計算稅前扣除。
原因在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6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這種情況下,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然需要納稅調增4萬元。2022年,會計上應計提折舊480÷10=48(萬元),可稅前扣除金額為480萬元,企業應納稅調減480-48=432(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就一次性稅前扣除480萬元,無疑將產生稅務風險。
計提
折舊的終止期稅會差異
分析:
《〈
企業會計準則
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當月
減少
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
停止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對比上述規定就可以看出,對于計提折舊的起始期和終止期,會計與稅收上的規定其實是相互對應的。與開始計提折舊強調的“新增”相對應,
會計上停止計提折舊的日期,為固定資產減少的次月,強調的是“減少”;而稅收上,與開始計提折舊的“投入使用”相對應,停止折舊的日期,是固定資產停止使用的次月,強調的是“停止使用”。
案例:甲公司的一臺機器設備于
2021年6月停止使用
,
但一直未處置。
假設甲公司選擇分年度計算折舊,不考慮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上該固定資產并未減少,甲公司2021年全年都要計提折舊;在稅收上,該固定資產已經停止使用,折舊只能計算半年。
會計上計提的7月~12月折舊額,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公司須作納稅調增處理。
總而言之,
無論是折舊的起始期還是終止期,稅會都存在差異,會計上強調的是物理上的“新增”“減少”,稅收上強調的是實質上的“投入使用”“停止使用”。
這意味著,
如果企業固定資產當月即停止使用且處置,則不存在稅會差異;如果企業固定資產當月停止使用但尚未處置,將會導致稅會差異的存在。
案例: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起始期與終止期的稅會差異,可以用一個案例來簡單說明。
乙公司于
2021年11月
新購進一臺機器設備,不含稅金額為600萬元,
并于當年12月投入使用
。會計與稅收上均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
2028年9月停止使用該設備,并于同年11月對外處置
,取得不含稅金額10萬元。
1. 會計處理
乙公司2021年計提折舊=600÷(10×12)×1=5(萬元);
2022年~2027年,每年計提折舊=600÷10=60(萬元);
2028年計提折舊=600÷(10×12)×11=55(萬元)。
處置時,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600-5-60×6-55=180(萬元);
處置損益=10-180=-170(萬元)。
2. 稅務處理
乙公司2021年不計算折舊,當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納稅調增5萬元;
2022年~2027年,每年計算折舊=600÷10=60(萬元),無稅會差異;
2028年計算折舊=600÷(10×12)×9=45(萬元)。
處置時,該固定資產凈值=600-60×6-45=195(萬元);
處置所得=10-195=-185(萬元),202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15萬元。
因此,對于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建議企業做好相關臺賬管理。存在稅會差異的,企業應準確進行稅務處理,避免涉稅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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