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可以消除,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也可以推遲,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也可以減少。

甲設備銷售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2021年8月份發(fā)生的銷售業(yè)務,貨款共計3000萬元,其中第一筆1000萬元,現(xiàn)金結算;第二筆2000萬元,一年后收款。
則8月份計提銷項稅額=3000萬×13%=390萬元。

對未收到的2000萬元,通過與購買方簽訂賒銷或者分期收款的合同,約定1年后的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緩一年的納稅時間。
8月份只需要計提銷項稅額=1000萬元*13%=130萬元
一年后再需要計提銷項稅額=2000萬元*13%=260萬元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推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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