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請第三方公司審計,由于外地,對方要求對相關人員報銷往來差旅、住宿、餐費,請問不是我公司人員的報銷入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我們的賬務處理,要結合合同來確定處理方式,類似合同中通常有兩類簽約方式:
一種,是把差旅等費用和服務費一起打包,比如審計費2萬元(含差旅2000元),項目結束后,事務所開2萬元發票,收票公司憑票入賬,全部可以稅前扣除。
另一種,合同中報價的是服務費,備注差旅等實報實銷。
按上例,服務費發票1.8萬入賬沒有問題,那么2000元非本單位員工的報銷可以報銷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首先報銷沒有問題,因為合同有明確約定,符合相關性、合理性。
其次,收到的發票要看下是否有公司抬頭,如果有抬頭的且開了企業抬頭的發票,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開了個人抬頭,不符合全額稅前扣除的要求,應在匯算清繳時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