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為便利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明確了留抵退稅辦理各環節的征管事項。2022年,進一步加大留抵退稅力度,結合今年出臺新政策具體情況,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對個別征管事項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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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