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進項稅額
虛減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汽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沖減費用;是否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余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用于內設的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屬社區等部門,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無償捐助、贈送及將外購的材料改變用途對外銷售等,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的情況: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具的紅字發票和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征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8.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9.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0.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范圍的問題;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11.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12.企業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征稅規定,而按照差額征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