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總局**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處罰事項告知書
***市稅稽罰告[2023]***號
***發展有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 4506***97X)
對你公司(地址:***市***號房)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 2023年 11月 24日之前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經檢查發現的法事實
你公司采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手段,于 2014 年12月19日轉讓你公司擁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給***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虛假價格均為 0元,實際的轉讓價格分別為11880000 x 22.5%=2673000 元、21750000 x 22.5%=4893750 元轉讓的股權成本均為 0元。
1.印花稅
你公司于 2014 年轉讓你公司擁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給***投資有限公司,實際的轉讓價格分別為 2673000元、4893750元,兩項合計2673000+4893750=75667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繳納印花稅 7566750元x0.05%=3783.40元。
2.企業所得稅
你公司 2014 年度申報營業收入0元,營業成本 0元,利潤總額-12000 元,納稅調整后所得-12000 元,應納稅所得額 0元,稅率 25%,應納所得稅額 0元。
你公司于 2014 年轉讓你公司擁有的***重工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和***制造有限公司 22.5%的股權給***投資有限公司,實際的轉讓價格分別為 2673000元、4893750 元,兩項合計 7566750 元,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7566750-12000=75547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 2014年度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7554750X25%=1888687.50元
(二)作出的處決定
1.對你公司 2014 年簽訂陰陽合同轉讓股權,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3783.40元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9 號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擬處以 0.5倍的罰款,即罰款 1891.70 元。
2.對你公司 2014 年簽訂陰陽合同轉讓股權,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888687.50 元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9 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擬處以0.5倍的罰款,即罰款 944343.75 元。
以上,共擬罰款946235.45 元。
二、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公司罰款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以上,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國家稅總局***市稅務局查局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