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2.合伙企業,如果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合伙企業是所得稅透明體,合伙企業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具體處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4.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稅后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6.合伙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屬于增值稅納稅人中的單位,不是個人,且超過標準需按規定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企業取得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樣合伙企業取得對外投資法人企業的分紅,其法人合伙人也不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8.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法人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9.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提醒:《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特殊規定除外
10.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
補充: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