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部分條文:
十五、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七)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部分條款: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