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發現的共性問題--財務核算問題--未按規定核算資產
【審計發現的共性問題】
(1)違規設置“小金庫”。
(2)資產、資金不入賬,形成賬外資產。
(3)資產入賬不及時。
(4)將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直接沖減。
(5)虛增固定資產或存貨數量。
(6)將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予以資本化。
(7)未將對外出租的房屋計入投資性房地產。
(8)在建工程未及時轉入固定資產。
(9)在建工程提前結轉固定資產。
(10)將不具備經濟價值的專利等在無形資產中反映。
(11)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準確。
(12)未按規定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3)將長期股權投資違規計入其他應收款。
【定性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2)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國有及國春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國有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 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
2. 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
3. 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4. 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企業高管人員上交兼職薪酬、境 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用結余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 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
立“小金庫”;
2. 虛列研究與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
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
3. 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三)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 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
2. 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款項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3. 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 以虛假關聯交易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四)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3)《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年財政部令第76號)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 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九條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號)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5)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6)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 號 )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7)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 號 )
第五條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 ………
(8)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 號 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
【處理處罰依據】
*(1)《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2019年國資委令第40號)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2)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四、專項治理的處理原則
(五)《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 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