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1】
單位無償借款給個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案例】
決定書文號:甬稅稽三 罰 〔2024〕 ** 號
案件名稱:***(寧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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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5月至2022年12月生產經營期間,你單位無息借款給個人鄭建華1900000.00元,無息借款給關聯企業山東百拓實業有限公司3600000.00元,未按規定進行視同貸款服務申報繳納增值稅(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證據六),導致少繳增值稅90283.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6319.80、教育費附加2708.47元、地方教育附加1805.67元。上述應追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計14061.48元由你單位自行調整相關賬戶并調減相應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2】
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單位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案】
不需要。因為政策規定的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所以自然人無償借款給單位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