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開票”后,出售者辦理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chinatax.gov.cn)
發布時間:2024-08-02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多退少補。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要求,促進資源回收行業實施“反向開票”新業務模式,結合行業現狀和轉型實際,對于“反向開票”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出售者,在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無法獲取完整、準確成本費用資料,不能正確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中的“商業”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從低確定(5%)。
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也應積極適應經營轉型,逐步規范經營行為,完善成本費用核算。對于從事虛假“反向開票”業務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從嚴處理。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3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由于該自然人出售者未能獲取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30×5%=1.5萬元,適用經營所得5%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1.5×5%=0.07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15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12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6000元。由于歷史習慣原因,該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賬、缺少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0×5%=6萬元,適用經營所得1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為6×10%-0.15=0.4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6000元稅款,因此可申請退稅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開票”金額490萬元(不含增值稅),且已在開票時由“反向開票”企業按照開票金額的0.5%代辦并預繳個人所得稅2.45萬元。該自然人出售者雖然正在積極按要求建賬并收集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等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2025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參照商業5%的應稅所得率進行核定征收,則該納稅人全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490×5%=24.5萬元,適用經營所得20%的稅率,全年應納稅額=24.5×20%-1.05=3.85萬元;由于其在預繳環節已繳納2.45萬元稅款,因此需要補稅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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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讀后感】
對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一直是征管中一個痛點。回收企業從自然人手中收購廢舊物資,自然人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去開具發票,導致回收企業缺乏規范的稅前扣除憑證。
今年4月29日,反向開票政策出臺后,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難題,自然人出售500萬元以下廢舊物資,可以由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并且代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以及預扣個人所得稅,反向開具的發票是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回收企業的問題基本可以解決了。
那么現在問題前移到了出售廢舊物資的自然人身上了,自然人開具了發票(不論是反向還是正向發票),金三系統會統計出自然人全年的銷售額,年終需要進行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自然人的個稅,沒有成本費用扣除憑證該怎么辦呢?最近一段時間,很多人都在問,總局這個官方回答,終于解決了這個問題。
日常開票按收入的0.5%預繳個稅,年終按5%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匯算清繳可能會退稅,也可能會補稅,但個稅最高也不會超過收入的0.8%,可以說個稅負擔并不重。
總局為回收公司及自然人設計了一條比較合理的稅收路徑。
不過現實中,我看到回收公司的賬簿資料顯示,有相當一部分的自然人出售廢舊物資,年銷售額遠超過500萬,而是達到了大幾千萬元。對于這樣的自然人,上述無論是反向開票還是核定征收政策,都不能適用。
該怎么辦呢?只能是辦稅務登記然后自行開票、只能是查賬征收了,年銷售收入幾千萬,都是一家中型企業的規模了,再不規范建賬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