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后,若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則需要開具紅字發票。那么,企業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向購買方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嗎?一起來看看吧!
01
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十七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戓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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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02
增值稅電子專票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于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是,無需追回以及開具的籃子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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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票,無需追回原電子專票。
03
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増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專票紅沖分類
01
情況一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選擇“購買方申請一已抵扣”,不必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02
情況二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就抵扣 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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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等待稅務端口處理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選擇“購買方申請一已抵扣”,不必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三、銷售方執行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輸入“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開票軟件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對應。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増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四、其他
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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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❶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的,退回發票聯及抵扣聯,由銷售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❷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❸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原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由購買方填開上傳《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