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低價銷售商品,稅務上有風險嗎?
答復
是的,存在稅務預警的風險。
當然若是真實業務確實低價銷售了,需要留存低價銷售的證據鏈,便于給稅務局做好合理解釋。
比如:若是低價銷售商品的原因屬于雨淋等,需要保存好照片、內部資料等證據。
注意:
企業低價出售貨物,若是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存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的稅務風險。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3、《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4、《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