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取證單
審計取證單是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職業判斷而編制的審計證據,是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依據,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運用復核、分析、篩選、判斷、整理等審計方法,從而得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工作就是圍繞審計目標的取證過程。沒有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作支持,審計披露的事實和做出的審計結論就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釀成審計風險。特別是在當前審計公告制度逐步推行的情況下,審計風險更加放大。因此,加強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依法取證工作,提高審計取證的風險意識,是提升審計質量,應對審計風險的必然要求。
(一)審計取證單的格式內容
審計取證單的格式內容如下:項目名稱、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審計事項、審計事項摘要、審計人員、編制日期、證據提供單位意見(蓋章)、證據提供者(簽名)、日期、附件頁數、審計取證單頁碼和頁數。
(二)編制審計取證單應注意的主要事項
1.圍繞審計事項采集的相關審計資料都必須編制成審計取證單,只有編制成審計取證單才稱得上審計證據。有觀點認為審計取證單是審計人員親自填制的,帶有審計人員的主觀性,很難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應該把從被審計單位采集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頁復印件直接當作審計證據,作為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依據。本人認為上述觀點是錯誤的,沒有經過審計人員專業判斷而把被審單位會計資料的復印件直接作為審計證據難以保證其相關性。眾所周知相關性是審計證據的靈魂,如果審計人員抄寫了一大堆審計記錄,可是與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毫無關聯,無形中浪費了審計成本,所以,審計人員對收集的審計資料一定要運用分析、篩選、整理等審計方法,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歸納記錄在審計取證單上,再把采取的相關審計資料附在其后,這樣的審計取證單方能作為審計證據。
2.審計取證單是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加上證據附件反映的客觀事實而形成的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被審單位會計資料的復印件和其它現場審計分析結果應作為審計取證單的證據附件,它是編制審計取證單的基礎。譬如某單位店租收入漏交稅費,復印的原始收據只說明被審計單位收到店租,但不能說明店租收入漏交稅費,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專業判斷,編制審計取證單記錄說明被審單位漏交稅費,同時附上店租收入收據復印件作為審計取證單的證據附件。
3.要運用科學合理的取證方法以保證審計取證單“四性”,即:充分性、合法性、相關性、客觀性。其中相關性特別重要,審計證據要與審計事項相關,審計事項要與審計目標相關。審計人員要有針對性地收集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相關程度越高,其證明力越強;相反,則證明力弱,甚至不能作為審計證據,所以應找準審計取證的范圍,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減少審計成本。由于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審計現場要根據不同審計事項,靈活運用檢查、監盤、查詢、計算、分析、復核等方法,使收集審計證據過程更具科學性、合理性,這樣審計取證效果就更好。
4.審計取證單的審計事項欄是以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為依據來進行填制。也就是以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賬戶為對象進行編制,查出的同一類型違法違紀問題的事實歸集到同一張審計取證單上。在現實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一般都是按賬戶逐個進行審計,審查其是否存在異常,當發現某賬戶存在違法違紀事實,就以此會計賬戶作為審計取證單的審計事項,一般填寫一級會計賬戶名稱,根據具體情況再填二級或三級會計賬戶名稱。與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無關的審計事項不屬于審計取證范圍。
5.審計取證單上的審計事項摘要欄應以簡明扼要的語言記錄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但對該事實不進行定性,更不要寫定性依據。審計人員在審計現場編制的審計取證單,必須要求被審單位相關人員簽字,如果不簽字審計人員應在上面說明原因,編制審計取證單體現審計人員專業判斷能力,編制人員應該在審計取證單上簽字以示負責。
6.審計取證單上的項目名稱欄填寫分三種情況。若被審計單位是有財政資金收支的單位,對其進行一年一次的常規審計,則一般就填“某年財政收支審計”;若被審計單位是沒有財政資金收支的單位,審計對象范圍主要是國有企業,則一般就填“某年財務收支審計”,在基層這樣的審計范圍對象越來越少;若對被審計單位領導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則填“某年至某年某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對被審計單位某年的某項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調查,則填“某年某項專項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