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還開票?很多人朋友看到二哥這個標題肯定一臉懵逼。實際上這是二哥新書交流群有個讀者發的一個發票。說是他們電費交晚了,電力局收了滯納金。這個滯納金也開了發票,是這樣開的,*供電*滯納金,對不對?銷售貨物開不開票?提供修理修配勞務開不開票?當你看到這些問題時候,你會覺得很低端,當然要開票,這不是常識嘛。之所以是常識,是因為我們經過長期的實踐浸潤,對于一些非常熟悉的業務已經不用思考,也不用去找條款,就自然而然的認為它就是這樣的。再比如,給職工發工資,職工需不需要開發票給公司?這個你也可以不假思索的答復,不開。因為你也從來沒見過或者沒聽說過那個職工拿工資還要給公司開發票這一說。但是對于一些不經常遇到的業務,我們平時很少接觸的業務,當有人讓你開票的時候,你就有點不知所措了。日常工作中,我們還會遇到很多這樣的卡點,比如收到違約金、滯納金開不開發票?收到賠償款開不開發票,收到政府補助開不開發票?敗訴承擔的律師費、訴訟費需要勝訴方開發票嗎?等等開不開發票,關鍵是看銷售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屬于那肯定是需要開具發票的。如果不屬于應稅項目的理論就是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因為其本身無需繳納增值稅。支付的滯納金,我們來分析一下,首先合同肯定是成立的,也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只是沒有及時支付貨款,按照約定支付了滯納金。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銷售方也提供了相應的應稅服務。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所以,這里的滯納金構成了增值稅的銷售額,應該計稅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可以開具發票。

如何開呢?主要就是一個編碼的選擇,價外費用的開具編碼選擇和業務一致的編碼,名稱上可以直接如實開具,比如這個案例是銷售貨物,那么編碼就選擇對應貨物銷售的編碼,名稱可以寫成滯納金。那我們再來看看關于違約金的開票問題,違約金的性質是一種補償,補償對象是違約方因為未履行合同業務而給其他締約方造成的損失。這種情況很多,比如定金,如果沒履行合約,銷售方要沒收其定金,而這個時候業務尚未發生,銷售方也沒有提供應稅行為。所以,取得的違約金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即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第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所以這個情況下,支付方憑借相關的合同,收款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即可。
比如由于銷售方違約無法正常供貨,而向購買方支付一筆違約金,購買方并未向銷售方提供任何應稅服務,也不需要開具發票,銷售方憑借付款憑證、合同等外部憑證即可稅前扣除。
02#經營業務實際發生
這個時候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屬于價外費用,銷售方應該開具和業務一致的發票。
如果單獨簽訂賠償協議,銷售方單獨支付,因為購買方并未提供相應應稅行為,所以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如果不單獨支付,而采取銷售折讓方式處理,那么這個時候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即可。
除了違約金,還有敗訴方(購買方)負擔的訴訟費,律師費等(這些費用前期可能是勝訴方(銷售方)直接支付給法院或者律所,發票也是由法院,律所開給了勝訴方了)
現在敗訴方來負擔這些費用,還需要勝訴方開具發票給敗訴方嗎?實際中很多人覺得應該訴訟費、律師費也應該按價外費用來理解,但是個人覺得不宜講訴訟費、律師費納入價外費用考慮。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那些是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即與發生銷售服務行為息息相關的價款,這種列為價外費用考慮符合價外費用的本質,那么應開具發票。而律師費的承擔,因律師服務是發生在委托人與律所之間,應由律所向委托人開具發票,這項費用沒有發生在商品服務購買方和提供商品服務方之間,故不需再開具發票。實際負擔這些費用的一方沒有發票可以憑借其他相關憑證做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28號公告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訴訟費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敗訴方依照法院判決、裁定書承擔訴訟費,實際上是承擔勝訴方作為起訴方繳納訴訟費的損失。綜上,在有法院判決書、銀行匯款單和對方開具的收據以及訴訟費復印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是可以稅前扣除的。